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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

發布日期:2007-11-28
 

環保總局

  第一條 為確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數據準確、及時、可靠,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環境統計管理辦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實施排放總量控制的兩項污染物,即化學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環境統計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業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業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總和。
  第三條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統計制度包括年報和季報。年報主要統計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況,報告期為1—12月。季報主要統計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況,為總量減排統計和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分析提供環境數據支持,報告期為1個季度,每個季度結束后15日內將上季度數據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為提高年報時效性,各省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于次年1月31日前上報年報快報數據。
  第四條 統計調查按照屬地原則進行,即由縣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完成,省、市(地)級環境保護監測部門的監測數據應及時反饋給縣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工業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據重點調查單位發表調查和非重點調查單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據城鎮常住人口數(或非農業人口數,以2005年口徑為準)、燃料煤消耗量等社會統計數據測算。工業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數據審核、匯總后上報上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并逐級審核、上報至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年報重點調查單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區(以縣級為基本單位)排污總量(指該地區排污申報登記中全部工業企業的排污量,或者將上年環境統計數據庫進行動態調整)85%以上的工業企業單位。重點調查單位的篩選工作應在排污申報登記數據變化的基礎上逐年進行。篩選出的重點調查單位應與上年的重點調查單位對照比較,分析增、減單位情況并進行適當調整,以保證重點調查數據能夠反映排污情況的總體趨勢。
  季報制度中的國控重點污染源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布名單執行,每年動態調整。
  第六條 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監測數據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數法進行統計。
  監測數據法:重點調查單位(“十五”期間約8萬家)原則上都應采用監測數據法計算排污量。重點調查單位統計范圍每年動態調整一次,納入新增企業(不論試生產還是已通過驗收,凡造成事實排污超過1個月以上的企業均應納入統計范圍)。對當年關停企業按其當年實際排污天數計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適用于火電廠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測算,測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燒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費量×含硫率×0.8×2×(1-脫硫率)
  排放系數法:排放系數法主要適用于化學原料及化學品制造、造紙、金屬冶煉、紡織等行業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種方法中優先使用監測數據法計算排放量。若無監測數據(或監測頻次不足),可根據上述適用范圍,火電廠選用物料衡算法,鋼鐵、化工、造紙、建材、有色金屬、紡織等行業企業選用排放系數法。監測數據法計算所得的排放量數據必須與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數法計算所得的排放量數據相互對照驗證,對兩種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較大的,須分析原因。對無法解釋的,按“取大數”的原則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數據。
  第七條 非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點調查單位的排污總量作為估算的對比基數,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點調查單位總排污量變化的趨勢(指與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減少的比率),等比或將比率略做調整,估算出非重點調查單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條 生活源COD排放量計算公式為:
  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鎮常住人口數×城鎮生活COD產生系數×365-城鎮污水處理廠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鎮生活COD產生系數優先采用各地區的COD產生系數或實測數據并予以說明;沒有符合本地實際排放情況的系數,則統一采用國家推薦的COD產生系數,全國平均取值為75克/人·日,北方城市平均值為65克/人·日,北方特大城市為70克/人·日,北方其他城市為60克/人·日,南方城市平均值為90克/人·日。
  生活源SO2排放量計算公式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費量×含硫率×0.8×2
  第九條 環境統計數據質量控制主要由《環境統計管理辦法》、《環境統計技術規定》、《全國環境統計數據審核辦法》等系列文件組成。各地在數據上報前,由當地環境、統計、發展改革等部門組成聯合會審小組,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趨勢和環境污染狀況,聯合對數據質量進行審核。
  重點源的環境統計數據由企業負責填報,各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如發現問題要求企業改正,并重新填報。各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級環境統計數據負責,上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下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上報的統計數據進行審核。下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按照上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核結果認真復核重點調查單位報表填報數據,并重新評估非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條 按照排放強度法對統計數據進行核算(詳見附件)。
  第十一條 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時,用監測與監察系數對計算結果進行校正;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時,用監察系數對SO2排放量計算結果進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數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年度監測與監察情況另行確定(詳見附件)。
  第十二條 各省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要求對年報快報數據進行核算,核算結果與核算的主要參數一并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初步復核后,將核算結果通報各地。各地應根據實際情況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最終核定數據,對年報數據進行校核。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統計數據的核算與校正

 

附件:

統計數據的核算與校正

  一、COD核算與校正
  核算方法:
  工業COD排放量=上年工業COD排放量+新增工業COD排放量-新增工業COD削減量
  其中:
  新增工業COD排放量=2005年排放強度×上年GDP×扣除低COD排放行業貢獻率后的GDP增長率
  2005年排放強度=2005年工業COD排放量/2005年GDP
  扣除低COD排放行業貢獻率后的GDP增長率=〔1-(低COD排放行業工業增加值的增量/GDP的增量)〕×GDP增長率
  上述增量和增長率均指當年與上年相比。
  低COD排放行業包括電力業(火力發電)、黑色金屬冶煉業(鋼鐵)、非金屬礦物制品業(建材)、有色金屬冶煉業、電器機械及器材制造業、儀器儀表及文化辦公用品機械制造業和通訊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七個行業。情況特殊的個別省份可以根據情況適當調整。
  生活COD排放量=上年生活COD排放量+當年城鎮人口增長的COD排放量-當年新增生活COD削減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時,用監測與監察系數對計算結果進行校正:
  計算用GDP增長率=當年GDP增長率-監測與監察系數
  監測與監察達標率=監測達標企業數/監測企業數×0.5+監察達標企業數/監察企業數×0.5
  其中,監測與監察達標率為100%的,監測與監察系數取值為2%,90%及以上的取1.8%,80%及以上的取1.6%,70%及以上的取1.4%,60%及以上的取1.2%,50%及以上的取1.0%,低于50%的為0。
  二、SO2核算與校正
  核算方法:
  SO2排放量=火電SO2排放量+非電SO2排放量
  其中:
  非電SO2排放量=上年非電排放強度×(當年全社會耗煤量-當年電力煤耗量)-當年新增非電工業SO2削減量
  上年非電排放強度=上年非電SO2排放量/(上年全社會耗煤量-上年電力煤耗量)
  當年非電SO2排放量須用主要耗能產品(粗鋼、有色、水泥、焦炭等)的排放系數校核,按排放強度和排放系數法估算數據,取大數原則確定非電SO2排放量。
  火電SO2排放量=上年火電SO2排放量+當年新增火電SO2排放量-當年新增火電SO2削減量
  當年新增火電SO2排放量:按統計部門快報確定的轄區火力發電量按320克標準煤/千瓦時(或當年火力發電標準煤耗水平)計算發電耗煤量(熱電聯產供熱耗煤量按火電發電量同比增長,沒有熱電的不考慮),按轄區平均煤炭硫份確定新增電量導致的SO2產生量,扣去當年新建燃煤機組投產脫硫設施同時運行(要考慮脫硫設施滯后時間)、上年燃煤機組投產脫硫設施滯后于當年運行(上年接轉到今年的脫硫設施)形成的SO2削減量。
  有條件的地區,特別是開展節能發電調度試點的地區,可以用轄區內分機組火力SO2排放數據庫作為審核依據,數據庫要有分機組裝機容量、發電量和耗煤量和SO2排放量,火力裝機容量、發電量和增長速度可利用電力管理部門的火力裝機容量指標。
  對于燃料油使用量較大的地區,還應核算燃油SO2排放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時,用監察系數對SO2排放量計算結果進行校正:
  地區SO2排放量=當年核算SO2排放量+Σ企業非正常排放量
  企業非正常排放量=企業SO2產生量×脫硫效率×(1-監察系數)
  發現被檢查企業脫硫設施非正常運行一次,監察系數取0.8,非正常運行二次監察系數取0.5,超過兩次非正常運行,監察系數取0。
  脫硫設施非正常運行定義為生產設施運行期間脫硫設施因故未運行而沒有向當地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時報告的、沒有按照工藝要求使用脫硫劑的、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等其他違法行為。
  數據來源:環境監察系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所屬各環境保護督查中心、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三、有關核算的說明
  核算資料。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耗煤量數據依據上年環境統計資料。GDP、有關行業的工業增加值、城鎮人口增長率使用國務院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沒有公布數據的,以各省級統計部門初步數為準。以上初步數應與統計部門協商一致后再使用。
  削減量核算原則。當年主要污染物新增削減量,以各省(區、市)污染治理設施實際削減量為依據測算。
  關停企業減少的COD排放量以上年納入環境統計數據庫的企業的排放量減去其當年實際排污量所得。關閉小火電計算SO2減排量,減排量=上年關閉機組SO2排放量×(1-當年發電量/上年發電量);淘汰有燒結機的小鋼鐵,計算SO2減排量。其他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在環境統計中有名單的計算減排量,沒有名單的不計算。
  企業污染治理設施污染物削減量:上年度納入環境統計的企業新建污染治理設施通過調試期后并連續穩定運行的,其去除量從通過調試期的第二個月算起,計算本年實際運行時間(停運和非正常運行時間扣除)及污染物削減量。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去除量:新建成污水處理廠污染物去除量的核算方法與企業污染治理設施污染物削減量核算方法相同。對于現有污水處理廠增加污水處理量的,必須說明情況。增加量以新建管網的驗收報告為依據(或以新建管網相關佐證材料為依據),核算時間以通過驗收的第二個月算起。
  當年新增火電SO2削減量:包括當年新投運的老機組脫硫設施削減和上年投產老機組脫硫以及隔年投產脫硫機組當年多削減的量。當年新增非火電SO2削減量:指連續穩定減排SO2的工程措施,包括2005年企業的燒結機和冶煉等煙氣脫硫工程脫硫、煉焦脫硫工程、煤改氣工程、與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的循環流化床、集中供熱等脫硫措施形成的SO2削減量。企業通過技術改造、搬遷或拆除鍋爐等措施減少的SO2排放量要有詳細的技術資料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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