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行業應該如何正確貫徹落實國發41號文件精神的思考】
自從2013年10月份國務院頒發《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文件以來,引起了廣大水泥企業的熱議。作為我們基層水泥協會,采用各種形式對41號文件進行宣傳貫徹。在宣貫過程中,聽到了不少反映和意見,重點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41號文件下發以后,怎么那些違規新增產能項目不僅沒有停止建設,反而還加快了建設進度?為什么有關部門不去制止?二是如果取消復合32.5水泥后,會產生什么樣的后果?會不會引發社會穩定和行業混亂?對此談一下個人看法,供關心此事的同行們和有關部門領導參考。
一、取消復合32.5水泥標準是不切合我國實際情況的
目前我國水泥標準中的32.5等級水泥有(礦渣、粉煤灰、火山灰、復合)4個品種。在生產實踐中,前3個品種的32.5水泥,因礦渣水泥生產成本高、其他兩個品種因水泥使用性能方面的問題,市場不愿意接受,企業很少生產。而復合32.5水泥,因其使用性能滿足了各種工程的需要,占踞了水泥生產和使用市場的大半壁江山,成為我國水泥行業生產量最大,各項經濟建設工程用量最多的主導產品。盡管目前市場上對復合32.5水泥褒貶不一,但其生產量和使用量最大,是不容置疑的事實。如果我們僅從化解水泥產能過剩這個角度來取消復合32.5水泥的產品標準,是說不過去的:為什么市場已經認可和接受的復合32.5水泥標準要取消,而不受市場歡迎的其他品種32.5水泥,標準卻還要繼續保留?這不是與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讓市場在資源配置過程中起決定性作用”的觀點相悖嗎?誰能說清楚這個道理?所以目前不少水泥企業就懷疑這其中有什么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
其實,現在的32.5等級水泥產品,相當于上個世紀70年代以前的高標號500號水泥。
我國水泥標號等級的劃分,與我國水泥強度檢驗方法的改變有密切的關系。
1、1977年以前,我國水泥檢驗方法是“硬練法”,當時水泥標號劃分6個檔次,分別為:200、250、300、400、500、600
2、1977年以后,我國的水泥強度檢驗方法改為“軟練法”,在修訂水泥標準時,取消了200號水泥標準,仍將水泥標號劃分為了6個檔次。
分別為:225、275、325、425、525、625
對應“硬練法”的標號分別為:250、300、400、500、600
3、1999年,我國的水泥檢驗方法與國際接軌,采用“ISO”檢驗法。修訂水泥標準時,將水泥標號分5個檔次。
分別為:32.5、42.5、42.5R、52.5、52.5R
對應“軟練法”的標號分別為: 425 525 625
從上述我國水泥標號劃分的演變過程來看,可以說現在用“ISO法”檢驗的32.5等級水泥,相當于1999年以前“軟練法”檢驗的425水泥,也就是1977年以前“硬練法”檢驗的500號水泥。而1977年以前,500號水泥就是那個年代的高標號水泥了,主要用于當時的各項重點工程。難道現在就可以退出歷史舞臺啦?
至于GB12958-91復合水泥標準,是1988年10月通過國家有關部門審議,1991年才正式實施的水泥品種,2007年才統一合并到GB175中去的。20多年的實踐證明,這個品種的水泥在我國已經深入人心、家喻戶曉、廣泛使用了。在我國的各項經濟建設中,不管是水泥企業還是建筑施工單位,復合32.5水泥一直是占主導地位的。我國每年生產和使用的復合32.5水泥,起碼在10億噸以上。為什么企業愿意生產該品種,消費者愿意使用該品種,是市場需求決定的。如果我們沒有足夠的科學論證,講不出令人信服的理由,就迫不及待的提出取消復合32.5水泥標準,是違背市場經濟規律和循序漸進發展規律的,對此是要負歷史責任的!
所以,我們不能主觀臆斷的把復合32.5水泥看成是落后產品去淘汰,隨意把它從水泥標準中取消,這是對市場經濟不負責任的態度。
二、化解水泥產能過剩的關鍵是堅決遏制違規新增產能。
國務院41號文件的主題是“化解產能過?!?,其中有很大的篇幅是在三令五申,堅決遏制新增產能的盲目擴張,嚴禁建設新增產能項目。我認為,現在所謂的水泥產能過剩,實質上是熟料的產能過剩。主要原因是各地都在違規盲目建設新型干法生產線,且屢禁不止而造成的。沒有熟料的產能過剩,何來水泥產能過剩?因此我認為化解產能過剩的重點,是要堅決制止那些仍然在明目張膽、我行我素、繼續動工違規建設水泥生產線的“頂風作案”行為。如果這種行為得不到嚴厲制止和查處,再怎么去談化解產能過剩都是一句空話了!不制止新增產能的建設,產能就會越化解越多。我認為,化解產能過剩不是靠修訂水泥標準就能解決的問題,如果靠修訂水泥標準去化解水泥產能過剩,是本末倒置的做法。
所以說,我國目前的水泥產能過剩,與我國現行的水泥標準,尤其與復合32.5水泥標準沒有實質性的關聯。如果有人強行認為與復合32.5水泥標準有關系,那是否意味著,我國那些修訂水泥標準的專家們,早在20多年前就埋下了“產能過?!钡姆N子?難道要他們去負歷史的責任?這不是在開歷史的玩笑嗎?
三、取消復合32.5水泥,不利于節能減排和綜合利廢。
我國每年要生產10億噸以上的復合32.5水泥,如果取消該品種后,在沒有其他品種來填補這個巨大數量的情況下,普通42.5以上水泥的生產比例必然增加。毫無疑問,全國的熟料消耗量也將會大幅增加,干法旋窯的運轉率必然隨之提高。這樣雖然化解了新型干法企業之間的矛盾,但帶來的負面效應是眾所周知的:不僅會增加了全國的煤電能源消耗總量,而且將會增加全國的碳排放和MP2.5排放總量(因為水泥行業的碳排放量和MP2.5排放量主要是在生料制備和熟料燒成工藝階段產生的)。這不是與國家有關部門最初提出取消復合32.5水泥的初衷是為了節能減排、減少我國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預期截然相反嗎?
在我國的節能減排和發展循環經濟中,水泥工業是消化各種工業廢渣最大的主力軍,承擔了國內70%以上的廢渣綜合利用的重任。在各水泥品種中,32.5水泥,主要是復合32.5水泥,是消化當地各種工業廢渣能力最強的品種。如果強行取消復合32.5水泥,必將對各地的工業廢渣消化處理帶來嚴重的影響,影響當地的社會環境效益和循環經濟發展。
還有,取消復合32.5水泥標準后,列入資源綜合利用目錄中那些工業廢渣,還允許摻嗎?如果允許摻,又屬于哪一類混合材呢?是火山灰類,還是粉煤灰類?如果兩者都不是,都不允許摻入,那么這些工業廢渣就會堆積如山,嚴重影響當地的環境污染。如果分類后可以摻到火山灰32.5或者粉煤灰32.5中去,那這些32.5水泥與目前的復合32.5水泥還有什么區別?我們取消復合32.5水泥還有什么意義?且不是多此一舉嗎?
四、取消復合32.5水泥,可能會引發更多的質量和社會問題。
現在建筑部門反映建筑物壽命縮短,混凝土質量不穩定,主要是復合32.5水泥質量問題比較多,是水泥企業,尤其是粉磨站企業亂摻混合材造成的,這個說法也不對。因為我們在平時處理大量的建筑質量糾紛過程中,因工程多次轉包,施工單位偷工減料,水泥摻入量過少、養護不到位等占主要因素的偏多。
另外,現在商混站基本上都是購買新型干法企業的P.O 42.5水泥去使用。但他們在配置混凝土過程中,還要摻入大量的其他混合材細粉,這且不是把P.O 42.5水泥變成P.C 32.5水泥在使用嗎?難道商混站的配比均化設施比水泥企業還要先進?他們就不會產生混凝土的質量問題?如果把商混站的混凝土質量問題歸責于水泥的話,那且不是說新型干法企業的水泥質量也有問題?因此,不分青紅皂白的把建筑施工質量問題全部歸責于水泥企業,歸責于復合32.5水泥是沒有道理的。
廣大的農村和中小城鎮建設更是復合32.5水泥的主要消費市場。如果取消復合32.5水泥后,農村老百姓就難以選購適用水泥品種了。難道老百姓砌墻、粉墻、貼瓷磚、抹地面都要使用42.5水泥?那肯定會增加老百姓的建設成本,他們肯定會想辦法去降低過剩的水泥標號,必然會在施工中去摻入其他材料。但是怎么摻、摻多少、怎么才能摻均勻等問題得不到解決的話,必將會導致各種工程質量事故層出不窮,質量糾紛問題會越來越多。
五、取消復合32.5水泥,不利于行政監管
我國各級行政監管不到位是不容否認的現實。如果只取消復合32.5水泥,而保留其他品種的32.5水泥的話,鑒于市場已經認可和接受了復合32.5水泥的現實,可以預計,全國相當一部分企業(包括新型干法企業)將在一夜之間,把復合32.5水泥包裝換一個標準中保留的品種去銷售而已。這樣且不會引發全行業造假?將使各級政府部門的行政監管更加困難,防不勝防。而且消費者今后可能無法知道自己買的到底是什么品種水泥,無法準確的進行各種混凝土的配比,從而誘發各種建筑工程事故,引發更多更大的社會穩定問題。如果真的發生這種情況,我們去取消復合32.5水泥標準,還有什么意義呢?
六、如何正確理解國發41號文件的內涵
我認為,國務院41號文件是指導意見,不是行政命令。
41號文件中,對于新增產能項目,采用了“堅決遏制”、“嚴禁建設”“一律停建”“立即停建”等強硬性措詞,但現在的情況是違規項目仍然在熱火朝天的加快進度建設,卻沒有得到嚴厲制止和查處。
對于復合32.5水泥,41號文件只是采用了“盡快取消”“逐步降低”的指導性措詞,卻有部門去加快實施進度。為什么會出現這種現象,令人深思。
其實41號文件中提出的“盡快取消32.5復合水泥產品標準,逐步降低32.5復合水泥使用比重”這句話,也存在邏輯問題。我認為,既然32.5復合水泥產品標準都取消了,今后都不允許企業生產了,何來“逐步降低32.5復合水泥使用比重“這個概念?
如何理解“盡快取消”這個詞語,我認為應該實事求是,尊重市場需求。水泥企業是根據市場需求去生產的,市場如果不接受復合32.5水泥,企業肯定不會去生產該品種。所以,如果我們先從提高建筑設計標準和高性能混凝土技術標準等方面著手,引導建設單位選擇適應的水泥品種來滿足筑設計標準和高性能混凝土的需要,水泥企業自然會根據市場的需要去生產對應的產品。所以我們當前的工作重點應該在如何“逐步降低復合32.5水泥使用比重”方面下功夫,而不應該在”盡快取消”上做文章。這樣各方面的矛盾就要小得多。
另外,是否應該取消復合32.5水泥標準,怎么樣去降低復合32.5水泥的使用比重,是技術層面上考慮的事情,應該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去操作。如果我們上升到采用行政干預的手段去強行取消,必將引起各地的社會動蕩!
綜上所述,目前在各方面條件都不成熟的情況下,就匆匆忙忙提出取消占全國水泥產量50%以上的復合32.5水泥產品標準,是嚴重脫離我國實際情況的。這樣做,不僅達不到化解水泥過剩產能的目的,反而不利于節能減排,不利于環境保護,不利于工業廢渣的綜合利用,不利于提高建筑施工質量,不利于廣大農村市場和小城鎮的經濟建設,不利于提高水泥行業和建筑行業的經濟效益。操之過急,操作不當,不僅達不到效果,反而引發各種矛盾,將適得其反。希望引起決策層的高度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