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關于利用綜合標準依法依規推動落后產能退出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更新日期: 2016年08月16日 來源: 工信部產業政策司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7號)、《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做好“十三五”淘汰落后產能工作,我們研究起草了《關于利用綜合標準依法依規推動落后產能退出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和建議,請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形式于9月1日前反饋至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政策司。
附件:公開征求對綜合標準依法依規推動落后產能退出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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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政策司
2016年8月11日
附件
關于利用綜合標準依法依規推動落后產能退出的指導意見
(征求意見稿)
淘汰落后產能是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結構調整和節能減排的重要舉措。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7號)、《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部署,做好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要求,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著眼于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更加注重運用市場機制、經濟手段和法治辦法,更加注重能耗、環保、質量、安全、技術標準協同推進,更加注重部門聯動和落實地方責任,形成多標準、多部門、多渠道協同推進落后產能退出的工作格局。
(二)基本原則。
——堅持市場倒逼、企業主體。健全公開透明的市場規則,強化市場競爭機制和倒逼機制,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優化供給結構,促進優勝劣汰。尊重企業主體地位,保障企業自主決策權,激發企業活力和創造力。
——堅持政府推動、依法依規。強化法治意識和法治思維,充分發揮法律法規的約束作用和技術標準的門檻作用,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依法依規推動產能退出。加強政策引導,完善體制機制,保障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確保社會穩定。
——堅持統籌協調、突出重點。以建設市場化和法治化產能退出機制為重點,加強部門協同,創新方式方法,推動重點行業和重點地區率先突破,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做法。
(三)工作目標。在近年來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基礎上,以鋼鐵、煤炭、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行業為重點,通過完善綜合標準體系,加嚴常態化執法和強制性標準實施,推動建立法治化、市場化產能退出機制,爭取到2020年再退出一批產能,產能過剩矛盾得到緩解,產業結構持續優化升級。
二、主要任務
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對能耗、環保、安全生產達不到標準和生產不合格產品或淘汰類產能,依法依規有序退出。產能退出是指通過依法關停、停業、關閉、取締整個企業,或采取斷電、斷水,拆除動力裝置,封存冶煉設備等措施淘汰相關主體設備(生產線),使相應產能不再投入生產。
(四)能耗方面。嚴格執行節約能源法,對達不到強制性能耗限額標準要求的產能,應在6個月內整改;確需延長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過3個月的延期申請;逾期未整改或經整改仍未達標的,依法關停退出。
(五)環保方面。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對達不到大氣、水、固體廢物等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超總量排污的產能,實施連續按日處罰;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六)質量方面。嚴格執行產品質量法,對相關產品質量達不到強制性標準要求的產能,依法查處并責令停產整改;在6個月內未整改或經整改仍未達標的,依法關停退出。
(七)安全方面。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對未達到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以及安全生產條件達不到相關強制性標準要求的產能,立即停產整改;在6個月內未整改或經整改仍未達標的,依法關停退出。
(八)技術方面。按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的有關規定,淘汰相關工藝技術裝備。
三、政策措施
(九)加大資金支持。統籌利用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節能技改資金、大氣(水、土壤、重金屬等)污染治理專項資金、差別電價收費和省級淘汰落后產能專項獎勵資金等渠道,對產能退出涉及的企業職工安置、轉產轉型、化解債務等予以支持。
(十)落實價格政策。對鋼鐵、水泥、電解鋁等行業能耗、電耗達不到強制性標準的產能,落實差別電價、階梯電價、懲罰性電價和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等能源資源價格。
(十一)實施差別信貸。落實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對化解過剩產能、實施兼并重組以及有前景、有效益的企業,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對未按期退出產能的企業,嚴控新增授信,壓減存量貸款,從融資方面督促企業盡快退出產能。運用市場化手段妥善處置企業債務和銀行不良資產。
(十二)做好職工安置。要把職工安置作為去產能工作的重中之重,指導企業落實主體責任,依法妥善處理勞動關系,制定好職工安置方案和風險處置預案。發揮就業補助資金等作用,落實促進自主創業、鼓勵企業吸納就業和幫扶困難人員就業等各項政策,做好社保關系接續和轉移,按規定落實好社會保障待遇。加強職業介紹和技能培訓,增強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能力。
(十三)盤活土地資源。產能退出后的劃撥用地,可依法轉讓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劃撥土地使用權后的土地出讓收入,可按規定通過預算安排支付產能退出企業職工安置費用。退出后的工業用地,在符合城鄉規劃的前提下,可用于轉產發展第三產業,地方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讓收入,可按規定通過預算安排用于職工安置和債務處置,其中轉產為生產性服務業等國家鼓勵發展行業的,可在5年內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
(十四)嚴格執法監管。加大節能監察力度,全面調查重點行業能源消耗情況,嚴格依法處置生產工序單位產品能源消耗不達標的企業。
強化環保執法,全面調查重點行業企業環保情況,嚴格依法處置環保不達標的企業,進一步完善主要污染物在線監控體系。
加強產品質量管理執法,全面調查生產許可獲證企業生產狀況和生產條件,嚴厲打擊無證生產等違法行為。對因工藝裝備落后、環保和能耗不達標被依法關停的企業,注銷生產許可證。
嚴格安全生產監督執法,全面調查重點行業安全生產情況,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
(十五)強化懲戒約束。對未按期完成產能退出的企業,由相關部門在信用中國網站、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平臺公布相關信息,在土地供應、資金支持、稅收優惠、生產許可、安全許可、債權發行、融資授信、政府采購、公共工程建設項目投標、進出口業務等方面,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和信用約束。
四、組織實施
(十六)完善工作機制。各地要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要求,發揮好省級淘汰落后產能工作協調(領導)小組作用,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強化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工業、能源主管部門要履行牽頭職責,強化綜合協調,把握時間節點,統籌推進工作。各參與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強化執法監督,完善配套政策,主動開展工作。
(十七)抓好工作落實。每年3月底前,各地工業、能源主管部門聯合節能、環保、質檢、安監等部門,以鋼鐵、煤炭、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行業為重點(各地可結合本地區產業發展實際和結構調整需要,擴大行業范圍),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年度重點任務、時間節點、工作措施和責任部門,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每年12月底前,各地節能、環保、質檢、安監部門將當年依法關閉退出的企業、設備及產能情況,函告同級工業、能源主管部門,計入當年產能退出情況。
次年1月底前,各地工業、能源主管部門將上年度產能退出情況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能源局,同時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質檢總局、安監總局。
(十八)加強監督檢查。各地工業、能源主管部門要及時了解、掌握工作進展,定期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對進展較慢的地區采取通報、約談等方式進行督辦。
(十九)強化信息公開。各地工業、能源主管部門要在網站公告年度產能退出企業名單、設備(生產線)和產能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各地節能、質檢、安全監管部門,要定期公布不達標應限期整改的企業名單(“黃牌”名單),以及經整改仍不達標、已依法關閉的企業名單(“紅牌”名單)。各地環保部門要定期公布超標排放企業名單,以及超標排放情節嚴重、已停業關閉的企業名單。
(二十)加強行業自律。各相關行業協會要充分發揮熟悉行業的優勢,及時反映企業訴求,引導企業做好自律,自覺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
(二十一)做好宣傳引導。各地要做好政策宣傳解讀,總結好的經驗和有效做法,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方式進行宣傳,加強示范引導,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依法依規推動落后產能退出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落實去產能任務、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重要措施。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能源局將會同淘汰落后產能工作部際協調小組成員單位,加強對各地工作的指導,研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適時組織對各地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并將有關情況報國務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