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
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
國發〔2016〕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進一步加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力度,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切實轉變政府投資管理職能,加強和改進宏觀調控,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激發市場主體擴大合理有效投資和創新創業的活力,現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規定報送有關項目核準機關核準。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目錄執行。
原油、天然氣(含煤層氣)開發項目由具有開采權的企業自行決定,并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備案。具有開采權的相關企業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堅持統籌規劃,合理開發利用資源,避免資源無序開采。
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制定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總量控制目標、技術政策、準入標準、用地政策、環保政策、用海用島政策、信貸政策等是企業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據,是項目核準機關和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規劃、海洋管理、行業管理等部門以及金融機構對項目進行審查的依據。
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編制完善相關領域專項規劃,為各地區做好項目核準工作提供依據。
環境保護部門應根據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對環境影響大、環境風險高的項目嚴格環評審批,并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三、要充分發揮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準入標準對投資活動的規范引導作用。把發展規劃作為引導投資方向,穩定投資運行,規范項目準入,優化項目布局,合理配置資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資源的重要手段。完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等,為企業投資活動提供依據和指導。構建更加科學、更加完善、更具可操作性的行業準入標準體系,強化節地節能節水、環境、技術、安全等市場準入標準。完善行業宏觀調控政策措施和部門間協調機制,形成工作合力,促進相關行業有序發展。
四、對于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項目,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各地方、各部門不得以其他任何名義、任何方式備案新增產能項目,各相關部門和機構不得辦理土地(海域、無居民海島)供應、能評、環評審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關業務,并合力推進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各項工作。
對于煤礦項目,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要求,從2016年起3年內原則上停止審批新建煤礦項目、新增產能的技術改造項目和產能核增項目;確需新建煤礦的,一律實行減量置換。
嚴格控制新增傳統燃油汽車產能,原則上不再核準新建傳統燃油汽車生產企業。積極引導新能源汽車健康有序發展,新建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須具有動力系統等關鍵技術和整車研發能力,符合《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管理規定》等相關要求。
五、項目核準機關要改進完善管理辦法,切實提高行政效能,認真履行核準職責,嚴格按照規定權限、程序和時限等要求進行審查。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相應改進管理辦法,依法加強對投資活動的管理。
六、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落實監管責任,注重發揮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監管作用,行業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質量監督、安全監管等部門專業優勢,以及投資主管部門綜合監管職能,實現協同監管。投資項目核準、備案權限下放后,監管責任要同步下移。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積極探索創新監管方式方法,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切實承擔起監管職責。
七、按照規定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核報國務院及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事前須征求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
八、由地方政府核準的項目,各省級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下放層級與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則,具體劃分地方各級政府管理權限,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統一的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目錄。基層政府承接能力要作為政府管理權限劃分的重要因素,不宜簡單地“一放到底”。對于涉及本地區重大規劃布局、重要資源開發配置的項目,應充分發揮省級部門在政策把握、技術力量等方面的優勢,由省級政府核準,原則上不下放到地市級政府、一律不得下放到縣級及以下政府。
九、對取消核準改為備案管理的項目,項目備案機關要加強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準入標準把關,行業管理部門與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環境保護、安全監管等部門要按職責分工加強對項目的指導和約束。
十、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專門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商務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和變更、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進行審核或備案管理。
十一、本目錄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即行廢止。
國務院
2016年12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
一、農業水利
農業:涉及開荒的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重大水利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庫容10億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萬人及以上的水庫項目由國務院核準。其余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二、能源
水電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河流上建設的單站總裝機容量50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單站總裝機容量300萬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萬人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核準。其余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抽水蓄能電站: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家制定的相關規劃核準。
火電站(含自備電站):由省級政府核準,其中燃煤燃氣火電項目應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內核準。
熱電站(含自備電站):由地方政府核準,其中抽凝式燃煤熱電項目由省級政府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內核準。
風電站:由地方政府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及年度開發指導規模內核準。
核電站:由國務院核準。
電網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區、市)輸電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涉及跨境、跨省(區、市)輸電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1000千伏交流項目報國務院備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區、市)輸電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家制定的相關規劃核準,其余項目由地方政府按照國家制定的相關規劃核準。
煤礦: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年生產能力120萬噸及以上煤炭開發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其中新增年生產能力500萬噸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國家規劃礦區內的其余煤炭開發項目和一般煤炭開發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國家規定禁止建設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圍的項目,不得核準。
煤制燃料:年產超過20億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氣項目、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油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新建(含異地擴建)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其中新建接收儲運能力300萬噸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其余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跨境、跨省(區、市)干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跨境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其余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跨境、跨省(區、市)干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跨境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其余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煉油: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未列入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的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禁止建設。
變性燃料乙醇:由省級政府核準。
三、交通運輸
新建(含增建)鐵路:列入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中的項目,中國鐵路總公司為主出資的由其自行決定并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他企業投資的由省級政府核準;地方城際鐵路項目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并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余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公路:國家高速公路網和普通國道網項目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地方高速公路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其余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獨立公(鐵)路橋梁、隧道:跨境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中的項目,中國鐵路總公司為主出資的由其自行決定并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他企業投資的由省級政府核準;其余獨立鐵路橋梁、隧道及跨10萬噸級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現狀或規劃為一級及以上通航段)的獨立公路橋梁、隧道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其中跨長江干線航道的項目應符合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其余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由省級政府按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
集裝箱專用碼頭:由省級政府按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
內河航運:跨省(區、市)高等級航道的千噸級及以上航電樞紐項目由省級政府按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其余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民航:新建運輸機場項目由國務院、中央軍委核準,新建通用機場項目、擴建軍民合用機場(增建跑道除外)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四、信息產業
電信:國際通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國內干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電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
五、原材料
稀土、鐵礦、有色礦山開發:由省級政府核準。
石化:新建乙烯、對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項目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家批準的石化產業規劃布局方案核準。未列入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的新建乙烯、對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項目,禁止建設。
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烴、新建煤制對二甲苯(PX)項目,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新建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甲醇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其余項目禁止建設。
稀土:稀土冶煉分離項目、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黃金:采選礦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六、機械制造
汽車: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執行。其中,新建中外合資轎車生產企業項目,由國務院核準;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含現有汽車企業跨類生產純電動乘用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七、輕工
煙草:卷煙、煙用二醋酸纖維素及絲束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
八、高新技術
民用航空航天:干線支線飛機、6噸/9座及以上通用飛機和3噸及以上直升機制造、民用衛星制造、民用遙感衛星地面站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6噸/9座以下通用飛機和3噸以下直升機制造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九、城建
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
城市道路橋梁、隧道:跨10萬噸級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現狀或規劃為一級及以上通航段)的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其他城建項目:由地方政府自行確定實行核準或者備案。
十、社會事業
主題公園:特大型項目由國務院核準,其余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旅游: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旅游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其他社會事業項目:按照隸屬關系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地方政府自行確定實行核準或者備案。
十一、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含增資)3億美元及以上限制類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總投資(含增資)20億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含增資)3億美元以下限制類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前款規定之外的屬于本目錄第一至十條所列項目,按照本目錄第一至十條的規定執行。
十二、境外投資
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前款規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業投資項目和地方企業投資3億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