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嚴格落實產能置換著力化解水泥行業產能過剩矛盾的實施意見
日前,云南省政府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嚴格落實產能置換著力化解水泥行業產能過剩矛盾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2020年底前,全省嚴禁建設擴大產能的水泥熟料項目。未經省人民政府確認并公告產能置換方案的項目,各級投資主管部門不得備案,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林業、水利、質監、安全監管等部門和金融機構一律不予支持。對確有必要建設的水泥熟料項目,嚴格按照要求制定產能置換方案,實施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嚴格落實產能置換著力化解水泥行業產能過剩矛盾的實施意見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材工業穩增長調結構增效益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34號)、《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的通知》(工信部產業〔2015〕127號)、《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水泥行業部分項目處理意見的通知》(工信部聯原〔2016〕118號)等精神,嚴格水泥項目產能置換政策,妥善處理我省水泥行業在建項目,著力化解水泥行業產能過剩矛盾,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堅持問題導向,深化水泥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保障企業生產經營自主決策權,落實州、市人民政府主體責任,完善省級支持政策措施,綜合運用法律法規、經濟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嚴格實施環保、能耗、質量、安全、技術等標準,統籌推進全省水泥行業產能置換和化解過剩產能工作,對確有必要建設的新(改、擴)建項目、在建項目嚴格落實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依法依規淘汰落后產能、壓減過剩產能,加快去產能步伐,到2020年,水泥熟料去產能1000萬噸以上,全省水泥行業產能嚴重過剩矛盾得到有效化解;布局更加合理,局部地區有效供給能力增加,在建項目得到妥善處理;產業結構進一步優化,質量和效益明顯提升。
二、主要任務
(一)嚴禁新增產能
2020年底前,全省嚴禁建設擴大產能的水泥熟料項目。未經省人民政府確認并公告產能置換方案的項目,各級投資主管部門不得備案,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林業、水利、質監、安全監管等部門和金融機構一律不予支持。對確有必要建設的水泥熟料項目,嚴格按照要求制定產能置換方案,實施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
(二)嚴控項目建設
嚴控水泥熟料新(改、擴)建項目建設,州、市人民政府要統籌考慮本地水泥產品供給和需求情況,特別是項目所在地周邊水泥銷售半徑內產能布局、產品供給和需求情況,結合在建項目處理情況,深入核實項目建設必要性和可行性,防止出現新的產能過剩和加劇區域性產能過剩矛盾。
(三)妥善處理在建項目
對工信部聯原〔2016〕118號文件明確的全省水泥熟料在建項目,各地要逐一核實項目建設必要性和項目業主建設能力,并分輕重緩急對有關在建項目提出處理意見和解決方案。在建項目所需產能置換指標,原則上由項目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各地要主動淘汰落后產能,壓減已停產產能和缺乏競爭力產能;對經努力壓減產能、當地產能指標仍不足,不能制定產能置換方案的項目,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統籌研究提出解決方案。
(四)多措并舉去產能
1.堅決淘汰落后產能。2017年底前,淘汰使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13年修正)》淘汰類工藝技術與裝備的產能。各地要全面摸底排查本行政區域內水泥落后生產設備數量及產能,切實摸清落后產能存量,將全部水泥落后產能列入2017年淘汰落后產能計劃,按照要求組織淘汰,切實做到應退盡退。
2.依法依規退出產能。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對達不到環保、能耗、質量、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的水泥產能,依法依規關停退出。
3.引導主動退出產能。鼓勵支持水泥生產企業根據市場情況和自身發展需要,調整企業發展戰略,主動退出已停產產能、過剩產能和不具備競爭力的產能。
4.聯合重組退出產能。鼓勵支持水泥生產優勢龍頭企業開展跨地區、跨所有制兼并重組,優化產能布局,主動壓減缺乏競爭力的產能,獲得自身建設項目所需產能指標。
三、保障措施
(一)實施獎勵支持
到2020年,統籌省財政預算內每年安排的2000萬元淘汰落后產能資金,以及按照企業自愿和“誰受益,誰付費”原則由需要產能指標的建設項目企業自愿支付的資金,共同設立省級水泥行業化解產能過剩專項資金,支持和激勵落后產能、過剩產能和不具備競爭力的產能退出。獎勵標準按照每退出1噸水泥熟料過剩產能獎勵15元實施,其中,省財政獎勵5元,需要產能指標的企業承擔10元。2017年底前淘汰的落后產能每噸獎勵10元,2018年起淘汰的落后產能不予獎勵。過剩產能退出企業愿意接受此獎勵標準、并愿意將退出產能指標交由省級統籌的,產能退出后可享受專項資金支持。具體實施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廳按照有關規定制定。
(二)嚴格執法監管
強化環保執法約束作用,全面調查水泥行業環保情況,嚴格依法處置環保不達標的水泥企業。加大能源消耗執法檢查力度,全面調查、定期公布水泥行業能源消耗情況,嚴格依法處置單位產品能源消耗不達標水泥企業。加強產品質量管理執法,全面調查水泥生產許可獲證企業生產狀況和生產條件,嚴厲打擊無證生產等違法行為。對因工藝裝備落后、環保和能耗不達標被依法關停的企業,注銷生產許可證;對重組“僵尸企業”、實施減量化重組企業辦理生產許可的,優化程序、簡化辦理。嚴格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水泥企業,及時公布水泥企業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信息。
(三)嚴格差別價格政策
對水泥行業能耗、電耗達不到強制性標準的產能,以及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13年修正)》淘汰類的產能,嚴格執行差別電價、階梯電價、懲罰性電價和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等差別化能源資源價格。
(四)依法處置土地資產
產能退出企業涉及的國有土地可交由政府收回儲備,也可由企業自行處置。退出企業原使用劃撥土地使用權涉及轉讓的,經批準可按照協議出讓的方式辦理用地手續。對企業自行處置的土地,在符合城鄉規劃和轉讓條件的前提下,可分割轉讓土地使用權;對政府收回、企業自行處置和轉讓的土地出讓收入專項用于退出企業的職工安置。
(五)加大產能指標統籌力度
統籌2011—2015年已淘汰并獲得中央和省財政獎勵資金支持的產能,2016年及以后年度淘汰的落后產能,達不到環保、能耗、質量、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被依法依規關閉退出產能,2016年及以后年度退出、納入省級水泥行業化解產能過剩專項資金獎勵范圍的產能等4類水泥熟料產能指標,優先用于在建項目產能置換。
(六)規范產能核定
建設項目產能數量和2016年及以后年度擬淘汰退出的產能數量,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機構按照工信部產業〔2015〕127號文件要求核定,各地和企業不再自行組織。
(七)嚴格置換程序
建設項目產能置換方案由企業制定,經州、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審核并報經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委核實,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告。各地上報建設項目產能置換方案時,一并上報建設項目和用于置換項目有關資料。
(八)堅決淘汰置換產能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并向社會公告的產能置換方案,各地須按照置換方案載明的淘汰時限,將用于置換的擬淘汰項目列入年度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任務,在建設項目投產前按照要求組織淘汰。省工業和信息化委負責督促檢查、考核驗收并向社會公告淘汰完成情況。
(九)做好職工安置
發揮企業在職工安置工作中的主體作用,強化職工就業技能培養,引導富余職工就近就地創業就業,多渠道分流安置職工。做好安置職工社會保險接續有關工作,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及時納入失業保險、社會救助等體系,保障基本生活。依法依規制定職工安置措施方案,落實保障政策,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四、組織實施
各州、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水泥行業化解產能過剩工作和在建項目處理負總責。各地、有關部門要加大責任落實力度,加強溝通協調,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統籌推進全省水泥行業產能置換和化解產能過剩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4月22日